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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laintiff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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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香港特別行政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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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fendant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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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李少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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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risdiction_code: HKC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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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risdiction_name: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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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e_location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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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香港特別行政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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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e_reason: >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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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被告人李少培於2021年7月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427A大廈管理煙窟及販運、管有危險藥物向被告人提出刑事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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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e_object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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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管理煙窟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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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販運危險藥物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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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管有適合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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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dgment_result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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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管理煙窟 (責任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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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,被裁定第1項控罪罪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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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販運危險藥物 (責任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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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,被裁定第2項控罪罪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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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(責任問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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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被告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,被裁定第3項控罪罪名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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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第1項控罪 - 管理煙窟 的刑期 (損失範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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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判處12個月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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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第2項控罪 - 販運危險藥物 的刑期 (損失範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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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判處34個月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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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arge: 第3項控罪 -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的刑期 (損失範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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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sult: 判處4個月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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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dgment_summary: >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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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別行政區就被告人李少培於2021年7月在九龍旺角新填地街427A大廈管理煙窟及販運、管有危險藥物向其提出刑事訴訟。案件中,控方提供了詳細的證據,包括被告人的認罪陳述和現場搜獲的毒品及器具。法庭根據《危險藥物條例》及其附表一,裁定被告人三項罪名成立:管理煙窟、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適合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。考慮到被告有多次毒品犯罪前科,最終判處12個月監禁(管理煙窟)、34個月監禁(販運危險藥物)和4個月監禁(管有器具),並建議總刑期避免過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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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volved_entities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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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entity_name: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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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son: 本案主審法官,負責認定事實及裁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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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entity_name: 謝家樹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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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son: 為外聘大律師,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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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entity_name: 傅昶生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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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son: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延聘,代表被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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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entity_name: 李少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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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ason: 被告人在案件中被控告及認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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